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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起施行新规: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作者:文聪玲  2018-07-02 21:29

[摘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截图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截图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沪建房管联[2018]381 号)。
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本市住建、房管部门将会同规土、税务、工商、人社、司法、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强化交易登记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就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
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
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二、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三、住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按序选房制度加强监管,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全部准售房源、积累客户规则和名单、摇号排序结果公证和公示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认筹规则制订指导审核以及执行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规定。
四、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

本文发于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作者 文聪玲 ,经云资讯编辑,供行业人士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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