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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政:7月1日起非云南省户籍自然人限购1套房

观点地产网   2018-07-01 15:31

[摘要] 7月1日,昆明市人民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 、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稳定昆明市商品住房市场。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应当同时申报预售价格,其预售价格应参照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其预售价格应参照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近一个月的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

7月1日,昆明市人民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 、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稳定昆明市商品住房市场。《通知》明确,在“主城五区和三个 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上述区域内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未满十八周岁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主城五区和三个 开发(度假)园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滇池旅游度假区。

《通知》还规定,在主城五区和三个 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和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须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含装修价格)管理。

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应当同时申报预售价格,其预售价格应参照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其预售价格应参照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近一个月的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

同时,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预售价格。

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 近一个月的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12个月内,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上浮不得超过6%。

对不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暂停办理商品住房现售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通知》要求,加快制定住房发展规划,以及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同时,加强资金管控,降低企业 率,强化土地抵押管理。对已核发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6个月内未解除土地抵押的,不再核发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通知》强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不明码标价、违反“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预售价格、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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