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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以房养老”骗局以“合法”名义横行

新京报  2017-07-29 07:18

[摘要] 现在到银行汇款,银行柜员还要反复向老人确认汇款对象认不认识,公证机关更该恪守“真实、合法”的底线,别让自己的公证行为沦为诈骗“帮凶”。

现在到银行汇款,银行柜员还要反复向老人确认汇款对象认不认识,公证机关更该恪守“真实、合法”的底线,别让自己的公证行为沦为诈骗“帮凶”。

据报道,北京一些有房的老人们,被骗子忽悠,只要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借贷3个月,投资“以房养老”项目,每个月就能拿到5%的返利。老人被忽悠到了所谓“公司”签合同(其实是公证处),签了将房产抵押的“借款合同”,老人刚得到所谓“借款”一两百万元,就转给骗子去“理财”。

更糟糕的是,老人还签下经公证的“委托书”,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结果骗子作为“债权人”直接拿着经公证过的委托书,在他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过户了,低价“卖”给同伙;骗子同伙再以房东身份,把老人扫地出门。

骗局一环扣一环,满满都是套路。生生把老人价值几百万的房产给侵吞了,这种骗局读来让人压抑和悲愤。

老人也试图维权,但似乎法律“站在了骗子一边”。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公证委托书、法院强制执行,每一步都打着正规合法的旗号,每一步都有证据,甚至国家的公证机关、法院执行部门也被骗子当成诈骗的工具。

而一般民警处警时,看到有借款合同、公证书,就会认定民事纠纷,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解决,而不是刑事立案处理;同理,即便走上民事法庭,如果不由公安进行刑侦调查,从表面证据来看,也很难认定这属于诈骗。这就是此类新型金融诈骗犯罪的可怕之处。

面对这种新型骗局,一方面,社会要强化对老人的法律风险教育,拿出房产证、签字必须谨慎再谨慎,否则就可能倾家荡产。

另一方面,公证机关要真正强化自己的公证职能,对得起自己的高额收费。老人和非亲非故的人签了这么一堆合同,其中甚至包括放弃抗辩权、直接可以将房产过户的全权委托书,背后的法律风险有没有向老人充分披露?签字是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到银行汇款,银行柜员还要反复向老人确认汇款对象认不认识、是不是骗局,公证机关更该恪守“真实、合法”的底线,不要让自己的公证行为沦为诈骗“帮凶”。

对于这种新型诈骗,公安、法院之间要做到信息共享、案件串并、主动纠问,就能戳破这种“画皮”。当务之急,是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这种金融犯罪的新形式有统一认识,不能让这种诈骗继续以合法的名义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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