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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90万判给买家,司法就是不能让卖房人“违约”得利

新京报  2017-04-19 21:18

[摘要] 房价涨了,谈好的房子就可以不卖了?想得美。在苏州,一市民见自家房子大涨近90万元后果断“违约”,买家将他告上了法庭。日前,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卖家退还定金,并将涨价部分近90万赔给买家。

房价涨了,谈好的房子就可以不卖了?想得美。在苏州,一市民见自家房子大涨近90万元后果断“违约”,买家将他告上了法庭。日前,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卖家退还定金,并将涨价部分近90万赔给买家。

就是不能让违约卖家得到房价上涨的好处,对这个司法判决,很多网友点赞。

的确,在目前的房价狂飙中,司法应该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要以司法判决引导公民诚信守约,让违约无处得利,制止炒房的各种兴风作浪,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契约精神。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金有两种确定方式: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大小,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按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由法院判定。还需说明的是,合同的违约损失,并不限于直接损失,还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即《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之所以要赔偿“预期利益损失”,这部分损失也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不是“虚构”的。这也正是这次苏州法院判决,违约的卖房方,向买房方支付房价上涨部分作为赔偿的法律理由。如果当时合同顺利履行(没有违约)的话,那么,这部分房价上涨的利益是归于买房一方的。

不让违约方在违约当中得利,这是司法应该有的智慧和担当。

事实上,不仅可以判决违约方赔偿房价上涨部分,甚至法院还应该强制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诉请的话)。去年,深圳法院就判决过一组案件,对违约的房产合同要求强制履行的,这也是符合《合同法》的,因为“继续履行合同”,本来就是合同违约责任的种承担形式。

近十来年,中国房市一旦有风吹草动,屡屡会出现“退房潮”或者“毁约潮”。而目前,很多地方房地部门提供的房屋买卖规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总价的20%左右。如果遭遇房价飙升,涨幅大于之前约定的违约金,买家就可能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搞“违约套利”,这无疑是在践踏契约精神。

之前,一些地方法院的做法,是让违约者赔钱了事,这其实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约者,是让违约者通过违约这种不诚信的手段套取巨大利益。这种判决也使合同处于飘摇之中:一旦房价大涨,卖房人可以堂而皇之地通过毁约,来套取利润,完全把诚信和契约精神踏在脚下。

所以,司法机关应该依《合同法》以及当事人的诉请,要求违约一方承担房价上涨的“预期利益损失”,或者直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契约,必须捍卫,司法应该要对房市的投机、不诚信行为说不。

面对楼市的风云动荡,司法判决更加应该发挥稳定器作用,捍卫诚信,依法惩戒那些不诚信的悔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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