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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购房名额被家人占 法院判侵占方赔损87万

新京报  2017-04-12 17:30

[摘要] 因父母老宅拆迁,侯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一定优惠购房指标,并获得一定数量的拆迁补偿款。后侯女士因亲兄弟姐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指标购房,将大哥侯先生等6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214万余元。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侯女士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新京报快讯因父母老宅拆迁,侯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一定优惠购房指标,并获得一定数量的拆迁补偿款。后侯女士因亲兄弟姐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指标购房,将大哥侯先生等6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214万余元。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侯女士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法院二审改判侯先生等6人赔偿侯女士损失8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海淀区的侯女士的父母老宅拆迁,侯女士是列明的被安置人之一。根据当时该地区的拆迁政策,每个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依据拆迁合同,侯女士父母的老宅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侯女士的哥哥侯先生等兄弟姐妹6人一共购买了5套安置房屋,面积共计364平方米。

侯女士诉称,作为家庭代表与拆迁单位签订合同的大哥侯先生与其他几位兄弟姐妹等共6人一起,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了本应属于她本人的优惠购房指标购房,起诉要求侯先生等6人赔偿其损失共计214万元。

侯先生等人答辩时称,侯先生曾将自己单位的福利分房资格让给了侯女士,当时侯女士承诺不再对父母的老宅主张任何权利,且拆迁之后侯先生已经给付侯女士10万元,作为其放弃优惠购房指标的补偿。另外,侯先生等人还主张,因其被列为“钉子户”,拆迁单位放宽政策多给了其一些优惠面积,所以最终购房时并没有使用侯女士的优惠购房指标。

一审法院认为,十几年前侯女士接受侯先生单位福利分房资格的让渡,即放弃了对老宅的权利,且因拆迁侯女士获得了10万元补偿,可以认定侯先生等人购买房屋时得到了侯女士的许可和协助,故判驳了侯女士的全部诉求。

侯女士不服判决,诉至北京一中院。其主张购买侯先生单位的福利分房一事与本案无关,所得的10万元补偿款是其作为被安置人应当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并非放弃优惠购房指标的补偿,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拆迁地区的拆迁政策,每个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侯女士作为被安置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利益,亦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该优惠购房指标属于财产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侯先生等6人未经侯女士同意使用其优惠指标购房,存在过错,对于侯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侯先生等6人辩称取得的5套房屋未使用侯女士的指标,但按政策规定计算,若不使用侯女士的指标只能购买300平方米的房屋,现实际购房面积共计364平方米。侯先生等6人解释因其是“钉子户”,拆迁单位放宽政策多给面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尽管侯先生等6人辩称十几年前侯先生将福利分房让渡给侯女士时,侯女士同意放弃其对父母宅院的拆迁利益,以及侯女士放弃优惠购房指标并因此得到了10万元补偿,但均未能提交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侯女士主张得到的10万元是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合情合理。

关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结合侯女士利益受损情况、被上诉人获益情况以及侯女士利益受损过程中其自身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判定。

据此,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侯先生等6人赔偿侯女士损失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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