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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持续 珠海限购升级 惠州、常州限制交易

房天下  2017-04-09 08:37

[摘要] 4月8日,珠海、惠州、常州等热门城市再发楼市调控新政。

4月8日,珠海、惠州、常州等热点城市相继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其中珠海宣布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户型住房,全部纳入限购范围。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住房。常州规定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50%,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惠州则规定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

珠海: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户型住房,全部纳入限购范围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完善土地出让机制。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优化住宅用地出让节奏和规模,平衡全市各区住宅用地出让计划,防止区域分化进一步拉大。加大共有产权房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平衡市场供给。进一步完善全市各区域“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的土地溢价率和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配建标准的设定工作,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管。

二、优化土地出让模式,加强土地购置资金监管。研究试行“限地价、限房价”等新型土地出让方式,稳定市场合理预期,促进土地市场理性稳定。

强化对土地购置资金的监管,提高竞买土地保证金的比例,企业和个人竞买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60%;企业和个人参与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前,承诺土地购置资金来源不属于开发贷款、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等,违反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竞地保证金。

金融监管机构严查企业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用地资金的来源,税务部门严查偷税漏税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三、强化“限购、限售、价格备案”政策

(一)加强住房限购、限售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加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限购、限售政策。规定如下:

1.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户型住房,全部纳入限购范围。

2.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住房。

3.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3年之后方可以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必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4.居民家庭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转让)。

5.下列需购房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按非户籍居民家庭标准执行购房政策,但不需要提供纳税和社会保险证明:

(1)新引进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领军人才等;(2)博士后研究人员;(3)取得《珠海市青年人才证书》的青年人才;(4)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上高层次人才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要严格按照调控政策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前期价、周边价和区域价逐级进行比选,不得超越比对级次、比选高价进行价格备案。

四、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四)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发挥联席会议联动作用,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的工作力度,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六、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税务稽查、工商经营检查、金融检查。产权登记、税务、人社等部门要严格审查购房居民的购房资格,严厉查处规避限购政策、偷税漏税、虚假广告、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并积极指导各企业进行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加强对“房子住而不炒”的属性以及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倡导住房理性经营和消费观念,禁止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稳定市场预期。

常州: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50% 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在2017年市区供地计划的基础上再新增供应经营性开发用地1000亩。对已出让未开工的存量开发用地,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的约定,尽早安排开工建设。对凡未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和囤积土地的,将依法处置并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

二、加大商品住房供应。对正在分期开发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发节奏,推出更多房源,满足市场需求。在做好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加快新建商品住房上市供应。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的,首付比例从30%提高至50%。

四、调整住房交易政策。新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的,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管理。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协议和《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注销所涉房源统一在常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不得重新备案。公示期满后一年内,重新备案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六、加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管理。全面实施二手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制度,坚决打击“阴阳合同”,切实规范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秩序。

七、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会议确定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各项制度,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的调整周期不得低于2个月。

八、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联合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捆绑销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九、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继续实施棚户区旧房改造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制度,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惠州: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

一、严防投机炒作。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

二、加大商品住房有效供应。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须在30天内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监制,完成价格监制后15天内到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没有按时完成申报工作的,1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价格监制和申报预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价格监制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6〕98号)及《关于明确惠城区 仲恺高新区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6〕105号)要求,完善商品房价格监制管理制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防止楼盘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低价差或选择明显不合理的参照楼盘申报监制逃避监管;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申报价格监制的楼盘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变相提高房价,否则将暂停项目的网签,责令停业整顿。

四、加强网签管理工作。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须纳入网签系统管理,严禁“一房多卖”,严厉打击“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销售,捆绑高价车库销售,通过虚假广告误导购房者,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私下收款或以收取渠道费、电商费等形式价外加价,以及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未取得预售证的房屋,虚假宣传、哄抬价格、制造恐慌,支付额外费用,伪造社保、纳税、银行流水虚假证明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相关信息纳入诚信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厉打击违规骗贷行为。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加强不动产交易合同信息共享,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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