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离婚时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可以有!

新京报  2016-10-06 07:19

[摘要] 自上个月以来,高人民法院以“法发 〔2016〕311号”文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后,有媒体以“高法发布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为题进行跟进报道。

自上个月以来,高人民法院以“法发 〔2016〕311号”文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后,有媒体以“高法发布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为题进行跟进报道。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可见,“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不过是早已有之的明文规定。

问题在于,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转移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大多数只是判决略微少分、略加惩罚,真正判决“净身出户”的几乎没有。现实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都是背着另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但在诉讼过程中,却需要另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举证不能,那么一方转移的财产就不能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诚信、抱有恶意的一方反而能轻易获利。《婚姻法》立法时正是考虑到了一方转移财产给对方造成的举证困难和利益损害,才规定了“少分或不分”这一惩罚性分配机制。

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往往结合时下的社会热点和审判中的争议焦点,直接体现了高法院的价值取向,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均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照作用,这个步子还可以迈得更大些。这个案例只是在鼓励各级法院可以勇敢的判决“少分”,尚未激活“不分”的条文规定,在力度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强。期待高法早日发布“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净身出户”的指导性案例,这样的案例更需要高法的背书和倡导。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北京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