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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卖儿子房被判无效 父母离婚子女房不能分

北京日报   2016-08-23 10:13

[摘要] 翟先生和邹女士离婚后,擅自出卖在12岁儿子名下的房产,邹女士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翟先生诉至法院。房山法院日前做出判决:翟先生的卖房行为无效。

翟先生和邹女士离婚后,擅自出卖在12岁儿子名下的房产,邹女士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翟先生诉至法院。房山法院日前做出判决:翟先生的卖房行为无效。

邹女士称,她和翟先生于2003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在儿子10岁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房产证上写的也是儿子的名字。二人离婚后,翟先生在没有和前妻、儿子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把儿子名下的房产出售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邹女士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系儿子。

庭审时,翟先生辩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儿子的名字,但房子的实际出资人是自己,房屋权理应归其。

法院审理认为,翟先生和邹女士购买房屋的时候把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视为将房屋的权赠送给儿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由于原告现为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的财产。翟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其财产,但被告在未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商量、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属原告的财产,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法院判决认定,翟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近年来,很多父母在购房时基于规避税收、逃避债务、减少交易成本、为子女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考虑,会直接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出现了许多“娃娃房”。法官指出,这一行为要注意很多问题。

首先,作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不能以贷款的方式购房的,以孩子名义买房的房款需要一次性付清;其次,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夫妻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且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除为了孩子利益外,父母不能有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卖或抵押等行为;孩子成年后对房子进行出售或抵押处理,父母也无权干涉;后,即使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也无法收回房屋。

另外,如果父母是因为为了逃避债务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赠予子女,债权人如果知道具体情况,有可能提起诉讼,让孩子也卷入法律纠纷。

因此,法官提醒,想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父母应该谨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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