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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5月1日执行 二手房优惠政策一律延续

北京晚报  作者:赵莹莹   2016-04-27 17:15

[摘要] 昨天,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了个人二手房交易的执行细则。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税。

昨天,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了个人二手房交易的执行细则。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税。

此前,两部门已经表示,个人二手房交易由营业税改为税后,原有的优惠政策一律延续。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税;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征收税。经过测算,实际税负并未出现太大变化,甚至略有下降。

昨天,两部门又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税,而个人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税,将计入房屋的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税。

如果在5月1日前已签订交易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税呢?对此,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税,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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