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部委明确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等计税依据,二手房交易税收只降不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税扣除项目涉及的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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