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漯河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已经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15日第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8名成员。2015年3月30日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1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工作报告》、《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年度报告》、《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年度决算和2015年年度预算方案》、《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调整和补充意见》。

  2015年12月8日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18次全体会议,会议通报了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申请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的请示》和《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漯河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10个科室、下设2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漯河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2家,6个经办网点,比上年新增0家。2015年全市实缴单位1793家,实缴职工22.19万人,缴存8.75亿元,同比增长12.8%。当年新开户单位111家,新开户职工1.3万人,净增单位94家,净增职工-0.9万人。截至2015年年底,缴存总额44.82亿元,缴存余额31.6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4.3%、15.8%。

  (二)提取:2015年,提取4.45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50.9%,比上年同期增加16.9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年底,提取总额13.19亿元,同比增长50.9%。

  (三)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漯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高额度40万元,单职工家庭高额度3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3家,5个经办网点,比上年新增0家。2015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266笔9.68亿元,同比增加40%、76.3%。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29亿元。截至2015年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9345笔44.75亿元,贷款余额29.1亿元,同比增长16%、27.6%、28.1%。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2%,比上年同期增加8.9个百分点。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年底,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2015年,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零元。当年(兑付、转让、收回)国债金额零元,期末国债余额零元,比去年同期增加(减少)零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3.9亿元。其中,活期0.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2.8亿元,1年以上定期0.4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92%,比上年同期增加8.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5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1916.84万元,同比增长12.8%。存款利息收入1263.7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0653.12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5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3816.15万元,同比减少39.4%。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2987.89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314.5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13.57万元,其他支出0.15万元。

  (三)增值:2015年,住房公积金增值8100.69万元,同比增长90.2%。增值率2.8%,比上年同期增加1.1个百分点。

  (四)增值分配:2015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40万元,2015年提取管理费用1455.15万元,上交财政2014年度管理费用824万元,2015年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6005.54万元,上缴财政2014年度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3165.19万元,截至2015年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967.39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391.3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5年,管理费用支出624.4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32.51万元,公用经费26.9万元,专项经费165.0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年底,个人住房贷款36.37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率0.1‰。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967.39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个人贷款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2%。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年底,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年底,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4.2%和12.8%。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8.8%,国有企业占 10.2%,城镇集体企业占2.8%,外商投资企业占34.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其他占1.8%。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74.7%,中等收入群体占24.4%,高收入群体占0.9%。【注: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含),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1~3倍(含),高收入指收入大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倍。】

  (二)提取业务:201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22万笔4.45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5.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3.21%,租赁住房占0.05%,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4.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7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5.5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62%,其他占0.74%)。

  (三)贷款业务:1.个人住房贷款:2015年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29.87%。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064.8万元。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0.3%,90~144(含)平方米占74.3%,144平方米以上占5.4%;新房占76.4%,二手房占23.6%。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8.6%,中等收入群体占30.5%,高收入群体占0.9%。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3.8%。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10个,分别是办公室、财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财产保全科、信息中心、档案科、稽核审计科、执法室、城区管理一部、城区管理二部;经办网点2个,分别是临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和舞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2015年机构职能无调整。

  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2015年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中行漯河开发区支行、中行漯河郾城支行、中行漯河交通路支行、中行漯河临颍县支行、中行漯河舞阳县支行、建行漯河嵩山路支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中行漯河交通路支行、中行漯河临颍县支行、中行漯河舞阳县支行、工行漯河黄河路支行、建行漯河黄山路支行。2015年没有发生变更。

  3.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根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2014年度漯河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38491元,据此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9623元,根据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设为2310元;根据漯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为1925元,根据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下限设为192.5元。职工应发工资额未达到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提供2014年连续3个月的工资表、财务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2015年度漯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漯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结息利率,当年缴存公积金存款按0.35%计算存款利息,上年结转公积金存款2015年3月1日之前按2.35%计算存款利息,2015年3月1日之后按2.1%计算存款利息,2015年5月11日之后按1.85%计算存款利息,2015年6月28日之后按1.6%计算存款利息,2015年8月6日之后按1.35%计算存款利息,2015年10月24日之后按1.1%计算存款利息。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执行基准利率,二套房利率上浮10%执行。2015年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贷款基准利率为3.75%,5年以上(至30年)贷款基准利率为4.25%,2015年3月1日起5年以下(含5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至3.5%,5年以上(至30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至4%;2015年5月11日起5年以下(含5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至3.25%,5年以上(至30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至3.75%;2015年6月28日起5年以下(含5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至3%,5年以上(至30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至3.5%;2015年8月26日起5年以下(含5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至2.75%,5年以上(至30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至3.25%。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2015年贷款额度规定,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单职工家庭一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6.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2015年发放异地贷款321户7749.2万元,发放贴息贷款2户50.7万元。

  7.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2015年贷款政策调整有六项,全部都已执行:(1)延长还贷年限,由原来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调整为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2)缩短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三个月即可;(3)调整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职工申请住房贷款,首套房、二套房低首付比例均调整为20%;(4)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即指利用商业银行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差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5)调整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方式,由原来留够低生活保障金调整为按月缴存工资基数的50%确定还款能力;(6)放宽购房贷款申请时限,由原来凭一年内购房手续可申请贷款调整为凭3年内购房手续可申请贷款。

  2015年提取政策调整有四项,全部都已执行:(1)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满一年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房租;(2)放宽购房提取申请时限,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凭5年内购房手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3)放宽提取范围,购房人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的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4)放宽提取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不分户籍、不限时间,解除劳动关系后即可提取公积金封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1)对贷款业务办理进行调整,贷款受理、初审人员改为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中心人员复审,从而增加贷款服务窗口,更好地服务群众;(2)取消了新房评估。职工用一手商品房抵押的,以所购房屋总价为依据,不再评估,减轻贷款职工经济负担。(3)2015年为144727名缴存职工邮寄了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单;(4)完成了漯河市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平台的建设,并于2015年10月12日开始采用中国移动号码测试运行;(5)有的放矢筛选出具备条件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上门调研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