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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中国经济网  2014-11-30 08:32

[摘要] 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山东省法制办主任孟富强和和省住房建设厅副厅长李力对《条例》进行了相关解读。

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山东省法制办主任孟富强和和省住房建设厅副厅长李力对《条例》进行了相关解读。

规范征收决定程序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条例》在国务院征收条例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点和公布程序。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条例》对征收住宅房屋,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拆旧补新补偿标准,按照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补偿标准。另外,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防止造成补偿不平衡。考虑各市情况不同,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建立面积补偿制度

《条例》把面积保障制度作为征收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的问题发生,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

《条例草案》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面积补偿,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

细化了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支付标准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尽可能缩短过渡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过渡问题。

国务院征收条例授权省制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条例》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完善了优先住房保障制度并明确了出租公房补偿的规定

《条例》将优先住房保障和面积补偿相结合,建立了征收补偿保障制度,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面积补偿条件的,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方式或者面积补偿。对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方式,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直接对被征收人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有关公房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出租公房,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和内容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与国务院征收条例相比,征收评估是《条例草案》细化较多的内容,并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公开和确定评估争议解决机制。

有关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还规定,对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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