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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难成市县级主体税种 应税对象有限

信息时报  2014-11-14 13:32

[摘要] 广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已于日前印发。今后政府的“钱袋子”有什么变化,在这个税改方案中一一列明,是其中的5张“改革清单”,勾勒出了广东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路径,对于其他地区的税改富有启发意义。

广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已于日前印发。今后政府的“钱袋子”有什么变化,在这个税改方案中一一列明,是其中的5张“改革清单”,勾勒出了广东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路径,对于其他地区的税改富有启发意义的。

在广东省开列的5张“税改清单”中,引人注目的一项是构建地方市县税收体系,涉及民众高度关注的房地产税。在国内很多地方出现的地方债偿债危机中,市县级地方债的问题十分突出,广东能够在这方面理清思路,为县市级财政建立起长期有效的主导税种,对于确保基层财政收入是十分重要的。广东省财政厅总会计师任钟炜介绍说,广东是人口大省,房地产业发展快,珠三角地区已成为相当规模的城市群,因此房地产税有条件成为市县级的主体税种的。

房地产税是我国在前几年房地产调控中被提出来的一个税种,并已在重庆和上海两个直辖市试点数年。房地产税最初是被作为遏制房价的一个工具引入的,但它很快就被实践证明为并不具备这样的效果,因此现在对房地产税的主要定位,是为地方增加税收来源。尽管房地产税几年来一直热议不断,但目前层面仍然停留在研究阶段,因此向推广还没有时间表。那么,将一个尚在不确定中的税种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可能就有点不太可靠了的。

房地产税之所以迟迟难以成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它的立法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一律为国有,国家出让土地供开发商建造房屋时,并没有将土地让渡,出售的只是70年使用权。从这一点来说,居民所购商品房,其产权其实是不完整的。商品房所依赖的土地并不为居民无偿获得,而是在其购房时一起计入了购房支出,但他所购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基于这样的事实,要求商品房业主为自己并没有完整拥有的土地支付税赋,很难获得税法的支持。当然,国家的税收是一种强制权力,但一项税收如果未被大多数民众所理解,那么它的开征势必会困难重重的。

其实,从已经进行房地产税试点数年的重庆和上海两地来看,这一税种即使开征,其应税对象也是有限的,它只能是面向一些拥有超过其实际居住所需房屋的业主征收,因此这一税种即使向推开,也只能是在局部范围推行,它所能获得的税收也是有限的。广东虽然是一个房地产市场发达的省份,但这种发达主要体现在广州等大中城市,位于基层的市县并没有成规模的房地产市场,居民所拥有的房屋也大多用于自住,这就决定了市县级符合房地产税征收的对象比大城市更少。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税即使开征,也是没有条件成为市县级的主体税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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