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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积金:换房也有机会贷公积金

羊城晚报   2014-04-29 18:38

[摘要] 被称为“最严”公积金贷款新政仍未最后出台,但它关于贷款条件的几条重要修改牵动着不少市民的心。

被称为“最严”公积金贷款新政仍未最后出台,但它关于贷款条件的几条重要修改牵动着不少市民的心。近日,广州市公积金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专访,透露正整理相关意见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正式文件预计最快5月出炉。公积金方面称:“不管政策是否调整,在结余资金偏少的情况下,将从总量上控制贷款规模,使职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该表态显示收紧的意图未变。公积金对于职工关心或质疑的几个重要问题也一一予以解答。

质疑

1近期媒体报道,有的说公积金“入不敷出”,有的又说结余公积金资金在“沉睡”。广州的公积金资源是否得到了合理利用?

公积金答复:根据数据的统计,住房的消费累计提取(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贷款本息、租赁住房提取)占缴存总额的53%,离休退休、户口迁出本市等提取占缴存总额的12%,住房公积贷款余额占缴存总额的28%(以上三项已占到93%),其余资金用于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这充分说明广州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已充分利用。

此次调整贷款政策考虑了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提取量大,结余资金偏少;二是贷款条件宽松,贷款风险增加。调整政策实施以来,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利差明显,商业银行能用于住房按揭贷款的额度大幅下隆,住房按揭需求严重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倾斜,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量增长的速度过快。

质疑

2 不给贷二次,是否完全无视了住房改善型需求?

公积金答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是为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而非满足改善人的家庭居住条件。国家或市政府没有相关文件指导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改善性住房。

公积金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实际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购房套数的认定比商业贷款更加宽松。“商业贷款对曾经贷款或曾经购房,不管该房产是否结清或是否转让均视为有效购房,而住房公积金对已贷款并已结清或已转让的房产不纳入家庭购房套数范围。在这种宽松的贷款政策下,相当部分职工家庭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都能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当中按首套房计算。”——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以前没贷过公积金,即便买过房,但原来的商业贷款已还清或者房产卖出,再买房仍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能按首套房的优惠政策算,那么改善型购房仍然有贷公积金的机会。

质疑

既不买房又不租房的职工,退休后才能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岂不变成了养老金?加上若干年的通胀以及长期低利率,公积金缴存对这部分人基本没什么意义。可否拓展多种使用渠道比如医疗、生活困难的救助等?

公积金回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和第26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的范围。

记者查阅条文发现,这里面其实也包含了一定的非住房用途。比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至于医疗方面,考虑到目前广州公积金“钱紧”,估计短期内都难以实现提取公积金。

质疑

公积金“易缴难用”,“我的钱为什么不能想用就用”。想用的用不到,能用的都是有实力买房的,在现阶段是否变成了“劫贫济富”的政策 ? 

公积金答复: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保障制度,强调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性。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已购房的职工因限购或限贷政策基本上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剩余的都是首次购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有限的情况,并不能解决职工的住房需求问题,但要满足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需求。

公积金强调,尽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性质与商业贷款不一样,但同样存在住房贷款的风险,是目前房价偏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都在大幅收紧贷款额度,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警示信号。公积金应“便民、利民、惠民”,但绝不能忽视贷款风险的问题。

“大部分职工一方面希望能全部提取自己账户上的余额,另一方面又希望能重复使用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完全矛盾的思维方式。”公积金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有资金的积累,就不可能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至于“自己的钱为何不能想用就用”,该人士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分为个人缴存和单位补贴两部分,个人的资金只占一部分。“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公积金制度,就未必有单位补贴这个福利。”并且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享受优惠利率,贷款资金来源就是大家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该资金是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具有积累性和专用性两个特点,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必须实行专户管理,这是一项基本制度,所以无法做到“想用就用”。

不过,也有不少认为,在当前环境下,制定于2002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实有很多地方需要修改来完善其用途,比如合理扩大使用范围,加强其运营效益,让广大缴存人有权利分享等,甚至用更合理的制度比如性住房银行的形式来替代现有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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