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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起青岛住房公积金实施“新政”

青岛日报  作者:傅军  2014-02-08 17:15

[摘要] 2013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共向29586户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100.59亿元,年发放额首次突破100亿元大关,发放笔数、发放金额分别是2012年的1.38倍和1.71倍,创我市历史新高。

2013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共向29586户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100.59亿元,年发放额首次突破100亿元大关,发放笔数、发放金额分别是2012年的1.38倍和1.71倍,创我市历史新高。受其影响,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现阶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已采取资金按计划调配、贷款发放轮候等措施。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政策,进行了本次贷款政策调整。

本报讯记者昨日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获悉,自3月10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也将实施新的管理办法。

据介绍,此次公积金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申贷资格的缴存标准调整,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贷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二是贷款额度计算调整,包括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其主要内容为,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贷款额度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细化公积金贷款限额标准,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额度为21万元。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主要包括,一方面对低收入职工适当放宽提取条件,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将失业3年方可提取改为失业2年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按国家相关规定,取消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后,其父母及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等,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和保障功能,确保制度更加公平。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还对提取条件、提取人范围、提取额度和监督管理等提取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是针对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了约束,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有效防范违规提取行为。

此次新修订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对象和条件,明确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出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办法还调整了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方法,增加了个贷余额倍数法。同时明确提出,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人士表示,本次贷款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柜面已受理登记的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前已受理登记的借款职工,仍执行原政策。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将根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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