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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住改商引发纠纷增多 法官:少数人同意住改商没戏

北京青年报   2013-12-04 08:14

[摘要] 海淀法院近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受理的民宅“住改商”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件出现增多趋势。该院结合近期受理的两起“住改商”纠纷案件提醒业主,未征得邻里同意“住改商”影响其他业主利益,将被法院“叫停”。

海淀法院近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受理的民宅“住改商”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件出现增多趋势。该院结合近期受理的两起“住改商”纠纷案件提醒业主,未征得邻里同意“住改商”影响其他业主利益,将被法院“叫停”。

民用住宅开公司

法院判决快清退

贾大爷为北京某小区居民,自从楼上房屋的业主林某将房间出租给一家公司作为场所,楼上每日人来人往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贾大爷作息,加之其自身长期患有精神衰弱症,原本安详的晚年生活彻底被搅乱。无奈下,贾大爷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排除妨害。林某则辩称,自己有权自主决定自家房屋的用途,他人无权干涉,不同意贾大爷的诉请。没想到,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贾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准备“住改商’先学《物权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除非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上述案件中,林某虽仅在自家专有部分内使用房屋,但其擅自“住改商”的行为属于不当使用,贾大爷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林某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层民房开饭馆

噪声污染

业主王女士的位于某小区2号的房屋是居民住宅,其将上述房屋出租他人从事串串香餐馆经营活动,该餐馆的经营活动给周围业主带来较为严重的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马先生作为串串香餐馆楼上一层房屋的业主遂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称由于自己家就在该餐馆楼上,故长期生活在呛人的火锅味中,且该餐馆长期半夜才停止营业,噪声污染严重。马先生称,王女士未经自己同意,将居民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并经营串串香生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小区业主的生活,现请求判令王女士排除妨害,停止经营活动。王女士辩称,串串香餐馆开业前是征得部分邻居同意的,马先生的反对并不代表多数人的意见,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只有少数人同意“住改商”没戏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建筑物区分权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必须在的利害关系业主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住改商”。上述案件中,王女士擅自“住改商”的行为显然未经该小区直接利害关系业主马先生的同意,因其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带来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也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秩序和环境,造成了相邻业主的利益遭到不同程度的妨碍,因此马先生有权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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