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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今后可在一级市场出让

北京商报  2013-11-25 06:59

[摘要] 日前,国土资源部全文发布了国土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相关内容的解读。

日前,国土资源部全文发布了国土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相关内容的解读。对于市场关心的、《决定》中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内容,姜大明表示,同权同价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权能,在一级市场中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在二级市场中可以租赁、转让、抵押等,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政策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拍卖制度等为代表的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城镇化的发展。然而,业内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二元化土地管理结构弊端不断凸显,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而且,农民并没有充分享受到土地转让和带来的权益,土地财政问题也日益突出。国务院发展研究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曾坦言,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等同于扩大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使用范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等参与城镇化过程,实现土地价值的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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