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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出台前我国不可能全面征收房地产税

法治周末   2013-11-20 07:27

[摘要] 11月15日晚上7时许,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第一时间捕捉到了其中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信号。

11月15日晚上7时许,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时间捕捉到了其中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信号。

“第18条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第27条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两者结合起来给社会传递的清晰信号就是:税制改革要法治先行。”刘剑文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这是首次提出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刘剑文教授认为,根据《决定》的表述可以推断,在房产税法出台之前,我国不可能全面推开征收房地产税,但是依法定程序可以增加试点城市的数量。

立法有了路线图

11月15日当晚,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军也看到《决定》全文发布的消息,并在手机上查看了全文。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提法,恰恰符合崔军教授对房产税改革步伐的判断:不应该急于在推开征收房产税。

崔军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如果要全面推开征收房产税,必须以房地产税法作为指导,但是此前怎么试点都不为过。

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自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以来,房产税的征收至今没有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保障,因此,在上述表述中“加快立法”才是关键信号。

事实上,文件从提出“房地产税改革”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已经历时3年。

2010年10月2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到了“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一表述随之出现在几个月后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

在此之前,国务院在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时,提出的仍是“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刘剑文教授解释说,房地产税是一个体系,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包含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税和耕地占用税4个税种,主体税种是房产税。

他指出,根据今年10月30日公布的《十二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单行税法被列入立法规划,其中应该包括制定房地产税法。因与民众有着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广泛关注,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有助于推进其他税种改革,完善税制。

王雍君院长认为,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的财政征课均须以法律为约束和引导,“何况是房地产税”。但在税制法典化方面,我国目前进展相当有限,绝大多数税种尚未法典化。因此,此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显然是回应了公众对房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诉求。

他表示,立法须澄清的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目的和意图究竟如何?获取收入还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成长?如何定位其性质?不同答案将产生截然不同的立法。

中国社科院一名税法学者对此表示赞同:“房地产税到底是用来干嘛的?如果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到底要征收多大规模?不清楚这些问题,无法设计税制。”

该学者表示,目前还没有一个达成共识并能够放在桌面上讨论的房地产税制方案。

刘剑文教授认为,无论如何,房地产税立法有了路线图,要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加快立法的进程,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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