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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以房养老"不能超越国情

中国广播网  2013-09-16 16:30

[摘要]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上周五正式对外发布,虽然过去好几天了,但是这个消息依然受到大家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上周五正式对外发布,虽然过去好几天了,但是这个消息依然受到大家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主要原因就是:《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也就是“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可能会在明年一季度出台。

“以房养老”,是指老人把已经付清贷款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房主的年龄、预期寿命、房产若干年后的价值等因素,定期发放给房主一定数额养老金,房主去世后,房产出售用于归还贷款,的部分归金融机构。

一些、学者认为,这种发源于美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养老模式,我们可以借鉴。但是相当一部分人并不看好以房养老的前景,认为操作上有难度。还有人说,与其鼓励以房养老,还不如减免子女个税鼓励家庭养老。

在此之前,北京、南京、上海等城市的个别金融机构也自发进行过尝试,但效果总体上不尽如人意。如今,国务院正式发布《意见》,意味着这一模式将从民间探索正式上升到国家推动。

面对“老龄化”的挑战,“以房养老”模式作为一种新的选择,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老人及其子女的养老负担,还能有效盘活房屋资源,理论上说可以“一举多得”。但是,从这个文件公布之后人们的反应来看,如何打消公众的种种顾虑,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养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以房养老要开展试点,主要基于什么样的考虑?什么样的一个背景?大家之前一直在探讨养老金亏空的问题,是不是养老金有一个巨大缺口?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主任石磊就此发表观点和评论。

石磊:公众的猜测当然有它现实的依据,所以这个猜测本身就很耐人寻味。政府与市场在养老保障当中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是国务院这次出台意见的基本考虑。这里一个严重的背景是,短短30多年的改革发展,在少子化政策下,中国很快成为一个上规模的老龄化的国家,尤其是在像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老龄化的程度几乎达到之最,政府不得不把养老保障纳入到公众政策制定的重要内容。

“以房养老”在西方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是如果在中国实行的话,到底它的困难在哪里?一个就是中国国情。我国国情与住房养老相关的,有两个重要的制度限制,一个就是房产,我们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制度,而你这个房子本身从拥有使用权到开始“以房养老”已经折损很多时间了,剩下的时间其实并不长了。二,现有房屋的将来要依靠房屋养老的人,未来的预期寿命可能还很长,但事实上,在还没有能够真正产生反向抵押功能的时候,房子就已经到期了,土地已经到期了,这个矛盾怎么解决?这是我们必须考虑的。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在东方国家都存在的,就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之间的文化冲突。新加坡采取了一个很好的政策,有助于我们中国思考问题,就是你在业期间,你的工资中国家已经将一部分作为强制储蓄用于将来养老,你如果不用于养老储蓄,这是违法的,将来社会不再给你提供其他的公益性养老金。这实际上是把养老过程长期化,养老过程工资化,这操作起来比较便当。

当我们在考虑“以房养老”政策的时候,一定不能超越自己的国情,不能背离公众自己的文化特征和心理需求。

中国老龄化的步伐在加速,养老问题也确实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前几年,“以房养老”曾经由南京、上海、北京等城市的个别金融机构进行过尝试,但效果总体不太理想。个别试点效果不尽如人意,为什么还要在开展试点?

石磊:怎么能够把面向的制度让广大百姓普遍接受,这需要我们进行调查要研究,不能在没有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就武断地推出政策。国务院推出这个政策不是强制性的,实际上还是逐步推行,不断总结经验,不是作为一个当前就要马上强制性推行的制度。

中国的财产制度不同于西方的是我们的财政叫做复合财政,复合财政里面一大部分是国有资产产生的三项,这部分应该让公众共同分享,这个分享的途径之一就是养老。事实上在中国来说,相对于政府的养老责任来说,“以房养老”只是一个锦上(小区网论坛)添花。

再一个要处理的问题是房产背后的人际关系,真正适合用房屋来为自己养老的,仅仅适合于那些孤寡老人。房产到最后无非是三种处理方法,一个是老人走了,没有任何继承人;第二个是老人自己把它消耗掉;第三个是转增给其他有权继承的人。如果子女和相关人没有分享老人财产的考虑,那么老人就可以在他的晚年生活当中用他的房产来得到银行的一笔贷款或者其他社会资本的资助,来解决个人养老,提升个人生活质量的问题,但是这里面是很容易产生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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