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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有人借民间放贷骗房产

检察日报   2013-09-06 07:22

[摘要] 以自己的6间平房为抵押向私人借贷110万,当新房主拿着房本找上门要房时,李某还正常支付着利息。对此,李某一头雾水:说好了只要按时还息,就不会变卖抵押物,现在房子怎么就更换了房主?9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秦浩提起公诉。

以自己的6间平房为抵押向私人借贷110万,当新房主拿着房本找上门要房时,李某还正常支付着利息。对此,李某一头雾水:说好了只要按时还息,就不会变卖抵押物,现在房子怎么就更换了房主?9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秦浩提起公诉。

  

据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民间放贷引发的刑事犯罪自2012年以来呈现多发趋势,罪名多集中于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中诈骗犯罪占多数。

高额低息吸引借贷人

2010年初,急需资金周转的李某以自己的6间平房作为抵押,通过业务员王某向一家担保公司借款100万元,利息为每月4万元左右。对此,李某认为担保公司利息高、贷款额少,就请王某帮忙寻找别的出借方。

秦浩案发前从事房屋中介、个人放贷。从李某在担保公司抵押房产开始,秦浩就得到了这个消息,并多次打听李某偿还利息的情况,同时向身边的同行表示对这个单子有兴趣。当王某把这个消息告诉秦浩时,秦浩决定接下这个单子。

2010年10月14日,经过王某牵线搭桥,秦浩借款给李某11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75万元。放款之后,秦浩拿到了6间平房的房产证。

在以高额低息为诱饵、顺利拿到房产证后,秦浩打起了自己的算盘。

以行规为由拿到房产买卖委托权

拿到房产证后,秦浩还要求李某与自己签订房产委托出售协议并进行委托出售公证,说服李某的理由是“业内行规”。

据秦浩交代,开展担保业务,即抵押贷款,无论是向担保公司借款还是向个人借款,通常都要办理以下手续:签订委托出售协议,进行委托出售公证,进行借款公证,办理抵押公证,办理抵押登记,房产证交由出借方保管。

业内行规中的委托出售公证,成为秦浩作案的关键。

西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刘晶介绍,委托出售公证为全权委托,即被委托人可以出售房产,并代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正是利用业内行规,秦浩带领李某一步步走入了自己精心设计的圈套。

借款当天,秦浩要求李某与雷某(由秦浩指定)办理了委托出售公证,并承诺,若李某能按期支付利息,就不会变卖房产。

拿到委托出售公证,距离秦浩瞒天过海变卖李某房产就差一步。

设圈套扫清房屋出售障碍

委托出售公证意味着被委托人拥有出售房产的权利,但是委托人可以随时取消这一公证。同时,为防止被委托人和借贷人中的任意一方随意出售房产,双方还要进行抵押登记。

为让李某放松警惕,2010年10月15日,办理完委托出售公证后,秦浩领着李某来到北京市原宣武区建委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特地嘱咐李某带上身份证。

刘晶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在担保界摸爬滚打多年的放贷人,秦浩十分熟悉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证件需要与办理房产证所使用的证件一致。李某为香港居民,6间平房的房产证是以李某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办理的。由于携带证件与房产证登记证件不相符,建委并没有为他们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没有进行房屋抵押登记,意味着手持委托出售公证的秦浩可以随意出售房屋。就这样,秦浩为自己顺利出售房屋扫清了最后障碍。

20天内房子被转手多次

2010年11月,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刚向秦浩支付了一笔月息。没多久,李某被手拿房产证的新房主勒令腾房。

经过仔细辨认,李某发现新房主手里拿的房产证确实是自己抵押给秦浩的房产证。慌乱中,李某连忙跑去原宣武区建委查询,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就在20天时间里,自己的房子被转手了多次,分别为2010年11月16日雷某将房屋过户给了任某,2010年11月23日任某又将该房过户给了徐某,2010年12月6日徐某又过户给了高某。

刘晶介绍说,早在和李某接触时,秦浩就已经开始与专门从事二手房倒卖业务的“房虫”谢某协商出售房屋,在借给李某钱的第二天,秦浩就以210万元的价格和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谢某受北京房屋限购影响找来了专门“背房”的人。与秦浩签完买房合同后,谢某迅速将房屋以260万元的价格出售。随后,新房主又把房子卖给了高某。

经鉴定,2010年11月15日该房屋市场价值为250余万元。就这样,秦浩在李某还正常偿还贷款利息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就将房子出售。

据秦浩供述,仅2010年一年,他因借款人无法偿还月息而卖出房子37套。

民间借贷风险多

刘晶介绍说,民间抵押贷款盛行,除中小企业融资难外,还有以下两方面原因:首先是借款人盲目借贷,不计风险。据秦浩交代,借款人目的多为或维持生活,其中贷款者中80%为盲目借贷甚至为被骗者,他们在得到某一信息时,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抵押借款。

其次,不合理行规盛行使出借方有利可图。抵押贷款中的手续就是按照借款人还不起利息的预期来制定的。

结合所办案件,检察官指出,民间高利借贷领域主要存在四大刑事风险点:

一是高额利息。5%至10%不等的月息率、“利滚利”的计息模式等会在短期内产生巨额利息;

二是行业规则。所谓行规的存在,目的只有一个,即在高额利息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情况下,限度地维护放贷人的利息和本金安全。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三是放贷主体复杂,市场混乱。由于缺乏规范的准入制度,现行民间借贷市场中,放贷主体复杂,甚至还有类似黑社会性质的不法组织。放贷手段除了熟人介绍外,往往是通过路边小广告、电话推介等方式承揽业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四是缺乏必要法律规制和保障。目前,对于民间以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的名义放贷的行为法律并未禁止,对于其中存在高额利息,法律也只是采用了对超出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制方式。而针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尺度以及放贷者、借贷者的权利义务,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

为此,检察官建议,在重点打击非法放贷活动,加大对诈骗、敲诈勒索等涉高利贷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更应完善法律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活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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