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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利贷犯罪多用借贷设陷牟房产

北京日报   2013-09-05 07:29

[摘要] 昨天,市检察院召开打击涉高利贷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据近三年来的不完全统计,北京地区涉高利贷犯罪呈现多发趋势,罪名多集中于诈骗、敲诈勒索等类型,出借方通常要求贷款方用汽车作抵押,或用房屋作担保。

昨天,市检察院召开打击涉高利贷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据近三年来的不完全统计,北京地区涉高利贷犯罪呈现多发趋势,罪名多集中于诈骗、敲诈勒索等类型,出借方通常要求贷款方用汽车作抵押,或用房屋作担保。据介绍,目前高利贷的月息通常为5%至10%不等,远远高出银行同期利率。

 

  

记者了解到,针对民间的高利贷行为,虽然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最的关于高利贷的定义出自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发布,“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资金、借贷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此标准,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高利贷的月息通常为5%至10%不等,而且往往采用“利滚利”的计息方式。

西城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刘晶介绍,涉高利贷类犯罪在2011年之前发案较少,不少年份发案率为零,但从2012年开始,此类案件呈现多发趋势。“这大概跟银行的利率调整,其他市场不景气有关系。”刘晶告诉记者,西城检察院自2012年至2013年8月,共受理涉高利贷类犯罪案件6件,罪名集中在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也还有一些隐形的周边性犯罪,比如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等。”

记者发现,涉高利贷类犯罪大概分汽车租赁抵押、房屋委托买卖和高利敲诈三种模式。刘晶说,在民间高利借贷行为中,出借方通常会要求贷款方提供一定的财物作抵押,汽车就是较常见的抵押物之一。但这种抵押行为是以一种非法律的渠道进行,如单纯的交付使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将目标锁定在贷款人的房产之上,以借贷为名设下陷阱,要求贷款方用房屋作担保,并签订协议。虽然犯罪分子声称是为了保证贷款人无法还款时能出卖房产挽回损失,但实际上,其房产随时可能被犯罪分子变卖牟利。

西城检察院就遇到过这样一起变卖房产的案件:2010年,李某将自己的一出房产抵押给私人借贷公司,借款100万元,月息4.5万元。之后,李某认识了谎称自己姓刘的秦某,秦某称可以以更低的月息借款给李某,但需要把房产抵押给他。李某同意后,秦某称根据行规,李某要委托其指定的雷某全权处理房产的出售、过户、代收房款等项目,李某遂与雷某办理了委托公证。随后,秦某向李某提供了借款,李某也按约定向秦某支付利息。但李某没想到,就在他收到钱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秦某已经指使雷某将其抵押的房产变卖掉了。

此外,记者了解到,除熟人介绍外,高利贷往往是通过路边小广告、电话推介等方式承揽业务,具有很强的隐性化特点。而由于民间高利贷行为在法律上的缺位,使得其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刘晶透露,民间高利贷之所以有市场,大概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有钱要投出去”,即社会闲散资金缺乏渠道;二是“要用钱但缺乏合理拿到钱的途径”,这主要是指中小企业融资难,导致其选择高利贷。不过,也不排除一些借贷人通过高利贷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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