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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刘桓:房产税不应涉及基本住宅

新京报  2013-08-28 14:43

[摘要] ■人物简介刘桓国务院参事、税务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协财政预算民主监督小组组长。长期从事财政税收、金融证券理论及实务研究,曾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先后任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副局长和北京市地税局局长助理等

人物简介:刘桓国务院参事、税务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协财政预算民主监督小组组长。长期从事财政税收、金融证券理论及实务研究,曾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先后任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副局长和北京市地税局局长助理等职。先后著有《中国税制》、《纳税检查》、《证券业经营管理》、《财政金融学》等多部著作。

国务院参事刘桓表示,目前财政支出不够公开透明;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是大势所趋

改革开放30年来,每次重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其核心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即,民众对可能在全会上公布的若干重大改革利好充满期待。深化财税改革即为其一。

8月9日,国务院参事、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就税制改革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刘桓认为我国宏观税负在国际上属于中等水平,但财政支出项目不够公开透明,政府应当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房产税试点是否继续扩大,刘桓表示,尽管阻力重重,但改革的动力很足,应当尽快开征。对于老百姓担心的开征房产税后加重税收负担,他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征收房产税的原则是不涉及基本住宅。

■税种分类及作用

1按征税对象为标准大致分为五类

流转税类:包括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调节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遗产与赠予税(目前我国尚未设立该税种),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税,调节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是为达到特定目的,调节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

2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为两类

直接税: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都属于直接税。

间接税: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我国的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属于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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