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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均低于5平方米即群租 业主负责房屋安全

北京日报  2013-07-19 16:44

[摘要] 昨日,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卫生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即日起开始生效。

昨日,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卫生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即日起开始生效。困扰了北京多年的“群租房”,终于有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其中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两条标准取其严

《通知》要求,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记者发现,文件中出现了一个很少见的定义“居住面积”。而在一般情况下,房地产的计算标准通常为“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对此,市住建委市场处副处长林少华解释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厨房等不能住人的面积,甚至不包括各屋之间的走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林少华说,这5平方米的标准,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中“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推算得出的。在文件制定过程中,也参考了2011年《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指南》“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的规定。目前,上海执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业主负责房屋安全

《通知》称,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承租房屋间数、居住面积、居住人数等情况,并且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人,也就是业主负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承租人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通知》中对于房屋的中介环节也有所规定。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不得为违反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违反规定的租赁行为。

《通知》中还明确群租综合治理机制,强化属地责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基层管理服务站、居(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部门联动,实现对群租的联合动态,用“组合拳”严厉打击群租行为。

“群众可以拨打110电话报警,也可以拨打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房管部门的投诉电话举报。打击群租将采用部门联动方式,反映的问题即使不由接受举报部门直接负责,也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并处理。”一位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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