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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单位给职工缴多少公积金 职工代表大会"说了算"

东莞时报  2013-07-16 08:02

[摘要]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三点变化。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三点变化。

变化1

明确“在职职工”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畴。新办法将该条款修改为“在职职工是机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变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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