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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中安在线   2013-04-28 08:47

[摘要] 今后,合肥市的民营经济组织将得到政府大力扶持,包括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部分房产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昨日,《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提请合肥市十五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强调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条件。

今后,合肥市的民营经济组织将得到政府大力扶持,包括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部分房产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昨日,《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提请合肥市十五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强调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条件。

部分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据介绍,针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草案》拟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兴办并符合土地用途的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将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那些拆除旧厂房或者利用原有工业厂房、在建厂房加层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民营工业企业,将免收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对超出核定容积率的部分,也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创新企业将获贷款贴息

该《草案》明确,为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扩大规模,新获得、省级称号的民营经济组织、年收入首次突破规定数额的民营经济组织将获得政府奖励。

在创新方面,那些积极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产品和“中华老字号”的民营经济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如果符合国家主导产业政策要求,政府应予以贷款贴息扶持。在金融方面,民营经济组织建立的互助合作基金,经认定,市人民政府应予以资金支持。

同时,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予以审核、公示、兑现;不能在六个月内兑现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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