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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元旦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7成

厦门日报  作者:张小燕  2012-12-31 07:44

[摘要] 元旦起,我省各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将统一。其中,贷款额度统一为不超过七成。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元旦起,我省各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将统一。其中,贷款额度统一为不超过七成。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贷款年限退休后顺延5年

新规明确为贷款额度不超抵押物的70%,贷款年限可控制在退休后顺延5年。根据新规,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城镇低保户可每年申请提取

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还明确:停止缴纳公积金累计15个月,将收回贷款余额。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则明确了“城镇低保户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享受城镇低保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人可以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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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1日起:

单位不积金账户可罚5万

省住建厅出台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执法暂行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整改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新规还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为执法主体,并按照单位违法影响程度等因素,将罚款”分为1万、3万、5万元三档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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