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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赁合同拟约定“擅改结构解约收房”

京华时报   2012-12-15 09:06

[摘要] 昨天,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关于修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修订意见。新合同拟增加“承租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将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约定。

昨天,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关于修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修订意见。新合同拟增加“承租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将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约定。

公有住宅简称公房,未出售前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权、处分权)归国家。除了新增“承租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将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约定,新修订的合同还明确了按月交纳房租的时间为每个月的15日之前,删除了承租人与第三者换房等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约定。

市住建委称,市民可在今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制度改革处,邮箱:beijingfanggaiban@126.com;传真电话:010-59958492。新版合同将在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完善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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