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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备案有什么条件

房天下   2012-12-14 17:00

[摘要] 北京经济适用房备案究竟有什么条件,请看房天下位您进行的总结。

北京经济适用房备案三步走

步 领取审核表

第二步 填表审批盖章

第三步 办理购房登记

今年初市政府颁发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此后本报不断接到读者电话,询问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的居民,该如何具体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手续。 日前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现依据此通知内容,对读者的询问予以解答。

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应该到哪里领取? 答:申请购房家庭应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也可以从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下载。 问:表格填写完后,交到哪里审批盖章?

答: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下列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下: 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问:有关单位核准审批需要多少时间? 答: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购房总价标准。 问:表格审批盖章后,到哪里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崇文区东花市北里(小区网 论坛)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问:购房时需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问: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需办什么手续?

答: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问:对违反本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问:二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有什么新规定?

答: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另行规定。

问:以上规定何时起执行?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须按本通知核定购房人资格。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北京经济适用房已备案完了然后怎么办 还有什么程序

1、年审,每年度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不符合申请标准的,取消轮候资格;

2、选房意向登记,当有房源时,申请家庭可以自愿参加选房意向登记,只有登记的家庭才有资格参加摇号;

3、摇号,根据选房意向登记家庭的市级备案号,随机摇出选房顺序号;

4、选房,根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选房;

5、签订购房合同、交款(贷款)。

6、入住,入住前复审资格,复审时不符合申请标准的,终止合同,已贷款的,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申请家庭承担。已入住的,在规定时间腾退,拒不腾退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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