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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体户口政策办理

房天下  2012-12-14 16:13

[摘要]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究竟是怎样的?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究竟是怎样的?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保卫处集体户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校集体户口登记手续,协助户口??记机关掌握本校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校人员进行遵守户口管理制度的宣传,办理户口登记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户口登记的工作。

2.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下,严格依法按规章制度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一、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聘用、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学生等,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新的本科生、研究生的有效证件为: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二)新来校的教职工,凭人事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外地聘用来校工作的还需市人事局、公安局批件。

(三)男女双方或女方在我校工作,属于集体户口的,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一月内,凭医院出生证明、街道计划生育证明、户口申报表。

(四)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团以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发给的登记户口证件及本人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和人事处接收证明。

(五)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来的人员,凭护照或回乡证明和人事处接收证明,非北京地区出去后回国人员还需公安机关批件。

(六)被司法机关释放的人员,凭司法机关发给的证明及人事处接收证明。

(七)其它人员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户口迁移证(市内户口迁移证)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需齐全、准确、清楚;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注明“未办”;

(四)内容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公章;

(五)所持迁移证必须有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公章。

第六条 入户程序:

(一)新生到校后,先到所在院、系室报到,然后携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到保卫处交户口迁移证,办理有关入户事项。

(二)其它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迁移证丢失者,需本人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补开户籍证明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凡毕业生就业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

第三章 借用集体户口卡片规定

第九条 为方便集体户的师生使用户口证明,凡属下述情况可以办理借用本人户口卡片:

(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办理公证、结婚登记需要出示户口证明的;

(二)应届毕业生外出择业需户口证明的(因做户口迁移准备工作,借户口时间截止到毕业当年五月底);

第十条 使用集体户口卡片的手续和时限:

(一)学生出国、出境需经教务处批准处长签字;办理公证、结婚等持本人书面申请,经院系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交保卫处备案。教工持人事处书面借条。

(二)借用户口卡需交押金 200 元。

(三)使用时间一周,超过期限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必须做到:

1. 保持卡片清洁、完整;

2. 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3. 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4. 借用户口卡一旦遗失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办理。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凡拟出国一年以上者,均应注销户口;

(二)参军入伍前应持入伍通知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被判刑:按司法通知办理;

(四)死亡:按死亡证明办理;

(五)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办理;

(六)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七)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及退学

第十四条 离校时,户口手续办理办法:

(一)毕业生凭签发的报到证和离校证明,按指定时间、地点领取户口迁移证。

(二)退学人员凭管理部门开具的离校证明,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第十五条 户管人员应严格按照的毕业就业方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到外地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往报到单位;

(二)在北京就业的原外地学生,其户口迁往报到单位;

(三)在北京就业的北京学生,其户口可迁往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四)退学人员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

第六章 在校学生办理、补办身份证办法

第十六条 新生在原籍已经办理身份证者,入校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新生在原籍未办理身份证和身份证有问题需要重新办理者 , 待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将手续全部办齐后,可以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补办身份证须知

一、身份证丟失二周后可以补办。

二、交本人书面申请一份( 200 字左右,院、系审核属实后签字、盖章),由保卫处开具证明后到甘家口派出所办理。

三、约一个半月时间可以办好。如急需身份证办理相关事宜可同时办理临时身份证。

四、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须先办理证第二代身份证方可办理临时身份证。持取身份证凭条到海淀分局(八里庄空军总医院中关村(社区网论坛商铺)高科技园区服务大楼三层)办理临时身份证。

五、收费标准:

办理身份证( 20 元)、临时身份证( 10 元)、补办第二代身份证( 40 元),一律按国家规定收费。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身份证丢失,补办时间截止到毕业当年的三月底,四月份以后只能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二十条 身份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他人利用。

第七章 毕业生将户口暂存两年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户口在校暂存期间,要严格遵守协议书中有关户口方面的规定,不得提出与协议书规定内容无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的工作单位落实后,须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须本人持就业报到证提前一周向保卫处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且提供详细的户口迁移地址,不得随意更改。

(二)户口迁移手续不得代办、代领,如有特殊情况须本人交书面委托书一份,并注明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协议书或户口不迁出者,严格按照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户口迁移证丢失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户口丢失或超过期限不归还的;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情节恶劣,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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