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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赔偿政策最新解读

房天下  2012-12-14 14:06

[摘要] 北京拆迁补偿政策2009年最新解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今后的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该意见从6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拆迁补偿政策2009年解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今后的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该意见从6月15日起实施。

今年4月,北京拆迁补偿政策相关制定人员在两处拆迁工作中参照了市场价。

4月2日,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项目用地拆迁工程沿线单位拆除工作正式启动。拆迁工程在全市首次尝试参照市场评估价,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

4月15日,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在隆福寺街张贴了拟拆迁公示,拆迁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今后的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该意见从6月15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评估机构要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基准价格,基准价格要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天,由评估机构在现场说明,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如果遇到拆迁补偿纠纷,作为给出评估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无疑是重要因素。

“被拆迁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如果对补偿款有异议,可以再找一家评估机构重新进行复核。”

如果仍有异议,可向委员会提出技术鉴定申请。委员会主要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组成。据悉,评估机构和政府并没有关联,但其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新价格远高于旧价格更适合北京现状

此前本市拆迁补偿标准是采用“基准地价法”来确定。

该方法是政府根据地段、区域和历史时期的不同,确定城市土地的价格。

这个价格远远低于房屋市场价。例如,如果按照“基准地价法”,二环左右的补偿价格大约在八九千每平方米,而该区域的房价则达到了两三万元。

而市场评估法是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秉承的原则是“拆一房还一房”。最终形成的价格与被拆区域周边房价几乎相当甚至更高。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相对而言更加公平,更适合北京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困难拆迁家庭 可优先配租配售房屋

在今后的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按照目前拆迁的相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也可以按照原住房面积实行房屋置换。

如果拆迁户是困难家庭,选择申请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来安置。区县住保部门要在搬迁期限内,在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将优先配租、配售。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健全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促进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北京拆迁将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的力度,拓宽房屋安置渠道,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

北京市新出台的拆迁政策,无疑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新出台的措施,对以前的拆迁流程进行了新的补充,其中提到,房管部门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还有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组织听证,如果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房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的申请前,应当邀请相关人员重新组织听证,如果参加听证的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还有权申请回避。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拆迁处处长韩秀英:原来是不需要听证的,就是在公告期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政府部门要对被拆迁人实行裁决,这次,我个人认为也是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于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陈述的机会。

除此之外,新措施对拆迁估价流程也有所更改,如果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有争议的,今后可以另外委托一家估价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复核。不过,这些新规定只适用3月1日以后的拆迁管理,此前房管部门已经发布拆迁公告的,并不适用这些规定。

北京补偿新政策

2009年6月15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京建拆[2009]4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新政策。

在此之前,今年4月1日,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项目用地拆迁工程首次参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根据三家评估公司的先期评估,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若按照以往以基准地价为准进行补偿,标准仅为8800元/建筑平方米。

此新政策的确存在一定创新性,如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七日,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但对于媒体普遍赞誉的被拆迁人有自行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的权利、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应采用市场比较法等则均在以往的国务院及建设部等法规及规章中有规定。

《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因其制定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其效力仅为一般政策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也就是说司法裁判仅适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文件,对于此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作出的政策性文件如被拆迁人以此维权,在法律适用上尚存在盲点。

《意见》仅适用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对于存在问题多多且补偿差异更大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未进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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