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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   2012-12-05 14:15

[摘要] 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同时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还决定将《修正案》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

 

中国建设报记者肖正华北京报道

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同时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还决定将《修正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虽然已经正式讨论通过的《修正案》及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目前还并未正式对外公布,但早已引发业内的诸多推测。

接受《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记者采访的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教授对此分析认为,此次修改可能多半针对的是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另外,在具体的补偿方式和结构上也可能将进一步完善,资金补偿、安置补偿今后或将分离。

集体土地分配成焦点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超过具体地块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按照上述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务院发展研究研究数据显示,在目前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部分的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其中的5%到10%。

“在城镇化步伐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占地过多、补偿费过少等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引发的争议和社会矛盾也越来越严重。”克而瑞信息集团土地运营咨询总经理郭玉良对记者表示。

鉴于此,其实,在上述《修正案》讨论通过及正式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出修改之前,在国务院多次常务会议及今年的“两会”闭幕会上,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强调要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修改。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中的分配比例。

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政治经济学研究主任蔡继明教授也对记者表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早已经脱离社会发展进步实际,农民作为集体土地利益主体之一,获得的比例过小。这是近年来集体土地改革的焦点问题所在。“这次修订有望大幅度提高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相关利益主体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分配比例,更多地维护农民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

资金补偿、安置补偿或分离

事实上,在此之前,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改革问题就一直在讨论,但具体的改革动作一直未见动静。

对此,土地规划研究主任严金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集体土地征收改革进程之所以缓慢,大概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与之相关的因素多而复杂,所牵涉的利益主体也多,进行彻底化改革需要一个过程。二是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彻底性改革的条件和时机都不够成熟,所以方方面面的改革都需要稳健进行。

针对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改,朱道林对记者表示,过去资金补偿和安置补偿一体的补偿方式可能会分离,此前一次性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征地补偿结构或将彻底改变。“除此之外,还可能采取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

蔡继明也表示,今后将会更多地从农民的长远生存角度考虑,从提供就业方式、增加创收渠道上下“功夫”。具体将通过就业安置、生活保障性安置、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实现。

在改革方向上,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杨遴杰对记者表示,他更赞同让部分集体土地自由流转。

朱道林进一步分析认为,不同类型的土地,会有所区别。“在农民自愿的前提条件下,法律和政策上目前已经允许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鼓励适度经营。”

“目前难度比较大的其实是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块。”朱道林最后表示,这主要受到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制约。“如果二元土地制度有所改变,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就会进展的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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