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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售经适房 房主反悔后起诉“拿回”

新京报  2012-11-24 09:08

[摘要] 违规售卖购买不满五年的经适房,在房屋后,房主反悔并以“违规”为由起诉获胜。“吃了亏”的买主要求房主赔偿房屋产生的差价,近日获得海淀法院的支持。

新京报 (记者张媛)违规售卖购买不满五年的经适房,在房屋后,房主反悔并以“违规”为由起诉获胜。“吃了亏”的买主要求房主赔偿房屋产生的差价,近日获得海淀法院的支持。

2009年7月,韩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给王某,因房屋,韩某反悔并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购买未满五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允许上市交易和过户,最终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应属无效,作出了支持韩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这个案子结束后,房主要求买房人王某腾房,王某又反过来将韩某诉至了海淀法院,要求房主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提出是因房价上涨、韩某加价不成才反悔。对此,被告韩某仅同意退还王某缴纳的买房款,不同意赔偿房屋差价。

海淀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韩某承诺房屋满五年后将房屋过户给王某,若到期不能过户,视为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由此可知双方对于房屋性质均知晓,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主观过错。

法官认为,韩某作为房屋权人,在买卖关系中占主动地位,其对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作为买受人,未对房屋性质进行认真审核,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以上理由,最后法院判定售房人韩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买房人王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对该房屋在合同无效时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了房屋差价,并根据上述责任比例判令韩某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官提示

购经适房满5年才可交易

办案法官表示,经适房系根据国家政策购买,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时获得的是有限产权,在其取得完全产权前,该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有契税缴纳时间或房产证取得时间满五年后才市交易。此类纠纷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的出售行为和合同均无效。其二,就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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