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儿子死后,一老汉和儿媳为了30万的拆迁补偿款对簿公堂,最后历城区法院判决老人返还儿媳补偿款12万余元。
儿子死后,一老汉和儿媳为了30万的济南拆迁补偿款对簿公堂,最后历城区法院判决老人返还儿媳补偿款12万余元。
历城区华山镇的陈老汉家曾是一个和睦的大家庭,陈老汉老两口与儿子陈强(化名)儿媳乔红(化名)同住。1995年,村委会要对陈家的房屋进行拆迁,双方达成协议:村里将集体的一套两室一厅给陈老汉夫妇住,不准出租转让,不准儿女继承房产使用权;借给陈强一套三室一厅,如果陈强要申请宅基地,就要归还这套房屋。之后父子分居。2005年陈老汉的妻子去世。2006年,陈强向村委会申请了宅基地并签了建房协议。
案件诉至历城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陈强死亡后宅基地应当归陈老汉及其儿媳和孙子共同使用,而楼房绝大部分由陈老汉盖好,虽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但已建成的地上财产发生继承。陈老汉与乔红在建成的楼房中共同生活,在此意义上楼房已成为双方共同财产。30万元拆迁补偿款应由双方分割,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陈老汉返还乔红及其孙子拆迁补偿款126320元。之后陈老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历城区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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