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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费税率:需缴纳1%"房屋租赁手续费"之三

房天下   2012-10-18 12:56

[摘要] 郑州市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的“联合管理”,正在10多部门的参与下火热展开。按照计划,6月底将完成对出租屋房的普查。

郑州市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的“联合管理”,正在10多部门的参与下火热展开。按照计划,6月底将完成对出租屋房的普查。

有房屋出租户居然发现,如果要想享受到税务部门的“优惠税率”,就必须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而登记备案的时候,就得为出租的房屋缴纳一笔不菲的手续费。比如一间200平方米的商铺,如果年租金36万元,出租3年的话,备案一次手续费就是10800元。

这项收费是否合理,于法有根据?商报记者展开深入追访。

一声感叹

缴一大把税,还要缴一大笔费

“都说税费高,税费高,你们可能都不知道有多高。”最近,正在往外出租商铺的老杨感慨道。

“有人跟我说,租房子是要报税的,我就顺道在大学路那个办税大厅问了下情况。”老杨说,这一问,他吓了一跳。

“税务局的人跟我说,自4月份开始,个人对外出租商铺的,分两种情况收税,一种是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个体工商户对待,如果月租金不超过2万元,税率算下来大概就是租金的13%,像我的商铺这种情况的,面积大、租金高,超过2万元的,税率大概是19%;另外一种,就是如果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就不能当做个体工商户对待,要是给承租一方开,也只能是临时代开,这种情况税率超过30%了!”

老杨说:“这19%的税率,还是从4月后才有的优惠呢!而且,要想享受这个优惠,还得去租赁所备个案。”

“备案也不是说备就能给你备的。”老杨手一伸,“对不起,缴1%的手续费!”

老杨说,他的几间商铺月租金差不多2.6万元,“要是都租出去,出租一年,手续费就是3000多元,要是租三年五年呢?”

而一间200平方米的房子,年租金假设36万元,出租3年的话,则备案一次手续费就是10800元。

互动

你觉得1%的“房屋租赁手续费”合理吗?

一间200平米的商铺,若是年租金36万元,出租3年的话,备案一次手续费就是10800元。你觉得1%的“房屋租赁手续费”合理吗?是否太高?你是否缴了“房屋租赁手续费”?关于这个问题,您有什么想说的,欢迎拨打记者手机:15937129381。

一份努力

展开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联合管理

目前,老杨说他既不准备去备案,也不准备再缴税了。“我都打听过了,有很多商铺租出去都没缴税,更别说备案了。很多也都被税务局问过,让商户通知房东去缴税,但是房东都装作不知道,听说税务局也没办法。”

真的如此吗?一位基层税务所所长回答说:“查,我们肯定是要查的,但是我们确实没有权力查封一个正在经营的商户吧?欠税的又不是这个商户,而是房东。这确实是个难题。”

今年4月,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张丰森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郑州市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有6.7万多户,根据调研,其中非住宅(即商铺、写字楼等)的登记备案率接近40%,住宅的登记备案率不到10%。

受访商户和税务人士认为:“不可能有这么多备案的吧?”

不过,今年3月份,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室成立。

其后,《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方案》,对于管理目标是这样措辞的:“使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大幅度提高,出租房屋税费征收进一步规范……”

参与联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公安、住房保障、工商、税务、规划、卫生、地震、消防等,公安部门被安排在位。

根据这个工作方案,至今年6月底,要完成对出租屋的普查,到7月底,要使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完成50%,11月底前完成100%。

一句追问

收费依据何在?

采访中,不少人问了这么一句:“备个案就收这么高的手续费,有没有依据?”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称,其收费是有依据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该向房管部门备案,而具体收费依据则是豫计收费【2002】315号、郑价公【2003】5号,以及郑价公【2005】6号文件。

但是,有法律人士提出如下疑惑: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向房管部门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的时候房管部门可以收费。

其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建设部的通知,以及省市由此衍生的相关通知中指出,房屋租赁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作为郑州市房管局二级机构,一个管理机构,能收这个“经营服务性”费用吗?

其三,郑州市物价局的文件也指出,收费的单位应该是“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但实际收取费用的却是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它有这个收费许可证吗?

一个解释

收费企业和管理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于相关疑惑,商报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左一平。

左一平说,作为一个管理机构,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确实没有权力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过经查询,现在收取费用的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这是一个企业性质的单位。

左一平介绍说,这个其实和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经郑州市工商局查询,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于1999年登记开业,属于全民制性质,注册资本50万元。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有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均承认,收费的确实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

其中一位负责人解释:“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单位,这些费用通过租赁服务收取,款项直接缴到财政部门开立的专用账户上,我们需要经费时,再审批。”他说,包括该单位的处长和副处长在内,其人员工资、经费,都是从这些费用里来的。

该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没有透露每年的手续费究竟收取了多少,但透露说,截至5月,的统计数字是:备案的私房(住宅)有6万多宗,公房(非住宅)有500多万平方米。

一种声音

这是利用管理之便搭车收费

在听到这些解释之后,郑州市一位税法专业人士认为,备案管理是一种管理,备案是房屋出租人向主管机关报告,方便了政府的管理,如果借备案管理来收费,是不合适的,况且还收这么高。

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冲律师认为:如果说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是一个企业,如果这项收费是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这项收费的标准是不是要跟消费者协商?是否能以自愿为原则?如果别人也注册一个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企业,能不能收这个费?

河南财经法副教授马明华认为,这项收费实际上是国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残留,早该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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