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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试点存在阻力

房天下  2012-10-11 14:10

从分税制与财政法治两个宏观层面来看,目前试点并未解决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扩容房产税试点是不适宜。

我们还可以从具体制度设计与操作层面来进一步论证该看法。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理论上可由地方政府对各项税收构成要素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的设置。公民可依据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及财产税的征收情况,选择在更优的区域居住生活。理论上,房产税会使各地方政府竞争性提供公共服务,以吸引更多居民,推动本地房价上涨并以此获得更多的财产税收入,然后再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达到良性循环状态。

但如此的房产税理论设计在我国仍然面临实施困境:其一,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在法律和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其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方性竞争产生马太效应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差异。因此,在中国确立相对一致的房产税具体规则、避免地方间恶性竞争是有必要的,但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灵活调整。

但现实的情况是,不仅上海和重庆两个试点城市房产税具体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诸多实质性规则方面也没有达成共识。例如,对房产税的覆盖范围究竟是针对全部房屋,还是商品房、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房屋呢?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购买价、市场评估价?如按市场估价计税,由谁评估,如何评估,对评估有异议又如何救济?各地征收税率如何确定,是否允许在一定幅度内由各地自行调整?是否需要考虑对中低收入、弱势群体或社会扶持的等事业考虑适当的税收优惠,其具体制度又如何?在此仅提出一部分具体制度问题,就可见具体规则的不完善。由此,可以判断,要继续扩容房产税改革试点将会有诸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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