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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导全攻略:从纠纷看购房中的陷阱

北方新报  2012-09-29 15:38

[摘要] 重庆市五中院3月15日公布了该院2009年以来审理的7个房产消费维权案例。因房产与民生息息相关,该院希望这些案例能够引起人们重视。

重庆市五中院3月15日公布了该院2009年以来审理的7个房产消费维权案例。因房产与民生息息相关,该院希望这些案例能够引起人们重视。

定购协议书签字要谨慎

2009年4月,陈燕妮与星星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最后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判决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陈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改动不算结构改变

2008年1月,李飞与南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3月,李飞接房时发现,合同上写明位于入户厨房位置的管道改到客厅阳台上。他遂以房屋结构变更为由提出退房,但南翔公司不同意。

判决管道安装有的规范和要求,不可能满足业主的意愿。有关管理部门认为,管道的安装位置变化,既不属于规划的变更和设计上的变化,也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所以,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合同不能解除。故驳回李飞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设计时,管道位置原则上放在厨房,但如果涉及安全隐患问题,专业安装人员可对安装位置予以调整。

购房户看清交房条件

2007年5月,林小艺与秋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7月20日前交房。交付的,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2007年6月27日,秋韵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08年2月16日,林接到接房通知,却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不接房。2009年4月15日,秋韵公司将维修后的房屋交付给林。林要求秋韵公司承担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的交房违约金,被拒绝。林遂起诉索赔。

判决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房及开发商承担交房责任的理由,故本案责任应由林小艺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商品房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购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有权拒绝接房,但经过竣工验收后不能以房屋的维修事项作为拒绝接房的理由。

这些情况可拒绝接房

2006年11月,李月玖与永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2007年12月28日,李收到接房通知验房时,发现房屋生活阳台铁栏杆与公共露台铁栏杆相连,且有室外电线搭在该公共露台的铁栏杆转角处,李便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接房。永航公司不允,李遂诉至法院,要求整改。

判决房屋虽验收合格,但公共露台搭接的室外电线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李月玖有权拒绝接房,永航公司构成违约。法官点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拒绝接房,一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二要看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三要考虑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是否能够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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