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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处理

网络  2012-09-17 17:01

[摘要] 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部分是家庭共有财产,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以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安置协议,在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将共有人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以明确房屋人,并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一、规范安置协议。

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部分是家庭共有财产,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以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安置协议,在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将共有人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以明确房屋人,并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加强事前预防。

加大对拆迁安置房屋出卖人的和法治理念宣传,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弭于进入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

三、加大社区调解力度。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多在同区,社区工作人员对争议双方的情况比较了解,更能因势利导地对双方进行规劝。要充分重视社区调解在此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区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在尊重买受人处分权的基础上,可引导双发达成补偿协议,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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