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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物业法院拒立案 质疑物业合同无效

新京报   2012-09-08 08:25

[摘要] 前日,72岁的郑大爷和75岁的王老太再次来到密云法院,要求确认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但还是被拒绝立案。法官称,“你个人没法代表全体业主”。

新京报讯 (记者陈博)前日,72岁的郑大爷和75岁的王老太再次来到密云法院,要求确认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但还是被拒绝立案。法官称,“你个人没法代表全体业主”。

物业起诉业主胜诉

72岁的郑大爷是名退休教师,1989年福利分房入住密云县果园新里(小区网 论坛)北区,一直由小区管理处提供类似物业服务。他称,今年年初有人上门称,2009年小区管理处已改为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让他交上已拖欠2年的物业费260多元。

郑大爷认为,小区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自己从不知道谁和物业签了合同,物业更没公示过服务内容,突然让他交钱不合理,因此拒绝交费。

王老太和孟先生也是该小区业主,两人说法与郑大爷类似。

今年4月,物业公司先后起诉三人,法庭上还出示了2009年公司和业委会签的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称,物业费标准应为0.55元/月/平方米,考虑到小区业主实际生活水平,暂收0.15元/月/平方米。

密云法院一审认为,三人已享受物业服务,理应交费。三业主虽提出物业服务有瑕疵,但物业公司已降低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三人交物业费。

二审称业主可诉讼

郑大爷等三人不服上诉,他们认为业委会从没召开业主大会就和物业公司签约,合同应属无效,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物业公司起诉。

8月6日,二中院终审认为,业委会已和物业公司签约,三人以自己没和物业签约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三人上诉,判决三人支付物业费。

同时,二审判决写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的,业主可以请法院予以撤销。郑大爷等三人上诉的“业委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就和物业签约、合同应属无效”的问题,可通过其他诉讼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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