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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滕州市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通知

住房办  2012-09-05 14:39

[摘要] 为确保我市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正、公平,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8]44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滕政发[2009]115号)等文件中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正、公平,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8]44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滕政发[2009]115号)等文件中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规定,现就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购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由申购家庭的户主或申购家庭推举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购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购人家庭具有滕州市非农业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夫妻双方户籍中一方为农业户口的,可由城市户口一方提出购房申请;

2、申购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2倍。根据《滕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30元,2倍即35260元);

3、申购人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

4、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家庭,可以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对特定对象的优待规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市民政局出具证明,经审核、公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领取《滕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的,可直接取得购房资格并优先摇号选房。

二、申购方式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取申请、审核、公示办法和电脑摇号公开销售的方式。

三、申购时间、地点及程序

(一)申购时间、地点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时间为11月9日至11月29日,地点滕州市住房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善国南路80号),联系电话:55726475566167。

(二)申购程序

1、申购人持以下有效证件到市住房保障综合服务大厅领取《滕州市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产权情况查询单》、《滕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审批表》:

①申购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②申购人配偶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③申购人离异的需提供明;

④重点优抚对象需持市民政局出具的重点优抚证明。

2、申购人持《滕州市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产权情况查询单》以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其家庭拥有房屋产权情况,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申购家庭房屋产权证明。

3、申购人持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无自有产权房屋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领取《滕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救助资格认定审批表》等低收入家庭认定表格。

4、申购人持以上表格和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居委会办理资格初审手续。由居委会对申购人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居委会负责人签章),符合条件转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审核。

5、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对居委会转报的申购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由镇街负责人签章),并将审核意见在社区内公示。经公示合格的资料转市住房办。

6、市住房办审核申购人家庭住房状况和申购要件,并将审核后的申购人资料转市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收入。

7、市民政部门对申购人家庭的收入进行认定,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发放《滕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并将收入认定后的资料转市住房办。

8、市住房办对申购人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在《滕州日报》和《滕州建设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成立的,申购人家庭即具备参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五、责任分工

市住房委员会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做好申购资料的汇总、审核、摇号选房和结果公示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资格初审和公示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申购家庭收入情况认定及提供婚姻登记以及重点优抚抚恤等情况;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市民政部门提供户籍登记、拥有车辆,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购人家庭和成员拥有的房屋产权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居民申购,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

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购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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