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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已成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 3大问题待明确

中国建设报  作者:童亦弟   2012-06-27 17:01

[摘要] 在此前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与管理过程中,政策漏洞与不严一直是最大的诟病。主管部门深谙,公租房绝不能走上经济适用房的老路。

委托运营如何开展?

空置问题如何解决?

属地管理底线几何?

政策先行并不是一句空话。

在此前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与管理过程中,政策漏洞与不严一直是的诟病。主管部门深谙,公租房绝不能走上经济适用房的老路。

目前,公租房已经成为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点,2012年全年开工任务指标再破纪录达到230万套。同时,公租房所占比例也不断上升,在广州、青岛等一些城市甚至超过70%。但当公租房陆续大批竣工进入分配环节时,紧跟而来的后期使用管理任务也越来越繁重。

随着7月15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施行,保障房“建卖循环”的历史即将翻页。但《办法》之外,仍有三大问题亟待明确。

委托运营如何开展?

———《办法》明确了从“管房”到“管人”的价值观转变,但是下一步,谁来管、如何管的问题又摆在眼前。政府如何尽可能地借助社会、企业力量管好公租房?

仔细研读2004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时不难发现,该办法的条文过多地集中在“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以及价格、交易等环节上。直至2007年,主管部门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时,才加上“准入和退出管理”这一章节,使“人的管理”次出现在保障房的相关条例中。

“事实上我们一直在思考,慢慢认识到其实住房保障并不单是对‘房’的管理,更是对‘人’的社会管理问题。”正如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室副主任张宏对记者所述,结合体量大、管理周期长的特点,公租房对房屋之外的管理要求其实更高、更多。

本次出台的《办法》中,用大量篇幅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退出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管人”的特征。而除观念转变的体现外,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资料显示,本次《办法》亮点之一即是“明确了政府权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在对这一点进行解读时,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对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首先使公租房管理中的纠纷更容易得到解决,而更深层次的意义则在于《办法》明确了审批环节为关系,后期管理环节为民事关系。这实际上为社会、企业力量参与公租房管理提供了保障。

此前,有业内建议,除前期建设和准入等环节必须由政府主导外,在后期管理等环节,不堪重负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抽身放权,使前期组建的保障房等机构尽快承担起相应责任,也给社会和企业力量参与公租房后期管理提供一定的空间。而本次《办法》也在多个章节中提出了“委托的运营单位”这一概念。

众所周知,公司化管理正是香港等地在同类出租型房屋上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内地的一些城市也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张宏就告诉本报记者,成都市正在尝试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职能,如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协助管理部门登记入住等。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居民自治”将成为成都保障房管理的基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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