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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危房如整体拆除 使用人须15天内搬出

京华时报  2012-05-25 09:08

[摘要] 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危房使用人不能及时搬出的,可限期15日内搬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危房使用人不能及时搬出的,可限期15日内搬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住建委介绍,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区县房管部门接到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鉴定报告后,应向危险房屋权人发放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并在危险房屋区域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意见》指出,在公告发出15日后,使用人未及时搬出的,区县房管部门应下发处理决定书,责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为15日内。如果使用人未在期限内搬出,房管部门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报请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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