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上海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最高不超过50%

北京日报  2012-05-02 07:54

[摘要] 1日起,凡在上海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上海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据新华社上海5月1日电(记者叶锋)1日起,凡在上海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上海当年度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据了解,《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或具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方式上,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北京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