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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公积金可付物业费 提取额度不超物业费一半

东方网  作者:杨冬  2012-04-14 18:26

[摘要] 东方网4月14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上海市公积金管理昨天透露,从今年5月1日起,凡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东方网4月14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上海市公积金管理昨天透露,从今年5月1日起,凡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所提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2012年1月以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据市公积金管理介绍,《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也即是意味着,市公积金管理各区、县管理部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此项业务。 根据《试行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或具有权的自住住房。 就提取方式,《试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凭准予提取审批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各区、县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转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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