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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原因促使小产权房不断涌现

房天下  2011-11-15 10:56

[摘要] 虽然国家在不断出台政策要整治“小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的数量却在不断的增加,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本文从三方面对“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虽然国家在不断出台政策要整治“小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的数量却在不断的增加,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本文从三方面对“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城市房价过高,形成大量现实购买群

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现在许多大中城市高企的房价正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和2007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经历了一次性的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6年全年,房价平均上涨5.5%。

北京、深圳是小产权房房价上涨最快的城市,分别达到北京10.4%、深圳10.0%。截至2007年6月北京普通住宅开盘整体均价10280元/平方米,比5月上涨了20.4%。虽然年后稍有回落,据预测2007年北京市房地产均价仍上涨了11.74%。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擦边球的空间,合法非法难分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中明文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在宪法的第十条中也清楚的写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副总督察曾突出说明:“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解读,这就意味着在四种情况内建小产权房,就不涉及到所谓的“违法”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核心,就是只要不是占用耕地,办好相关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手续,就不应该存在什么大的原则问题。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农地制度不合理

农地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了农民在土地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没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产权地位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也不能进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资行为,不具有资产功能。

同时国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转变用途还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征收。这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快速的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根据国研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部分的分配,只有 20%到 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 5%到 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的 20%到 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的大头,占 40%到 50%。

而小产权房则是农民集体直接自发在其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此外,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省去了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如此一来,小产权房的开发就又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另外工程设计建设的投入、配套开发建设费用(如)、应缴纳的税款、营销费用等房地产商的成本费用也都大大节省。因而其开发成本,相比真正的商品房成本能低过 1/3。这也是小产权房市场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而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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