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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姓“私”不姓“公”

北京青年报  2011-11-05 09:06

[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日前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在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住建部正在进行调研,下一步调研之后,准备起草报告,向国务院提出修改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日前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在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住建部正在进行调研,下一步调研之后,准备起草报告,向国务院提出修改建议。住建部副部长齐骥介绍说,现行公积金管理条例允许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但要求房租占到收入的5%以上才允许提取,住建部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这个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以1:1的比例缴存而成,单位缴存的部分也属于职工个人,总体上讲属于职工个人的“私产”。不过它又是一种特殊的“私产”,因为它的管理权不由职工个人行使,职工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能申请提取和使用。

现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由于住房公积金严格设定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已经买房的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或装修、翻建、大修房屋,买不起房(或暂未买房)的人,因为不涉及住房消费而无法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条件更为苛刻),这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几乎成为一项“无房人补贴有房人”的制度。按照住建部的设想,修改《条例》将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条件,这将使更多没有买房的租房者可以像已买房者那样提取、使用自己的公积金,弥补现行《条例》中关于提取规定的不足。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私产”,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如果对职工行使使用权、支配权设置限制太多,“私产”的实际意义将大打折扣。近年来,一些地方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深圳市出台规定,职工享受生活保障,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9种重大疾病,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银川市规定,职工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或遭遇车祸、火灾等意外灾难、突发事件,或下岗、失业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措施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条例》的规定,但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势所趋,因而受到普遍的好评。

与此同时,人们也对住房公积金的另一种“放宽提取”的可能不无担忧。由于各地保障房建设所需资金巨大,一些地方政府很自然想到,能否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并未允许将公积金贷款直接用于保障房建设。去年8月,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等七部门决定,在28个大中城市进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建设试点。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认为,这个试点在《条例》的基础上“往前迈了一步”,比公积金简单存在银行能够更多,钱花得更有效——他没有说修改《条例》时会不会明确规定可用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房,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进行这种修改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理当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如果存在资金缺口,应追加公共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在“三公”消费等方面减少开支,足以支撑这种投入力度),第二可以发行专项债券,第三可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转为保障房建设资金,将政府在商品房市场获取的部分用于保障房建设。如果修改《条例》规定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用于保障房建设,其出发点固然不错,却背离了公积金姓“私”不姓“公”的属性。这一点需要引起高度的注意。


标签: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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