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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中介败诉 出租经适房起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青年报   2011-10-28 07:07

[摘要] 房主刘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后因没能按时收上租金,刘女士将中介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记者昨日获悉,由于经济适用房禁止出租,海淀法院没有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只能撤诉。

房主刘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后因没能按时收上租金,刘女士将中介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记者昨日获悉,由于经济适用房禁止出租,海淀法院没有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只能撤诉。

2011年3月11日,刘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海淀区君安家园的一套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约定中介公司需按季度支付租金,付款需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签约当日,刘女士收到了首季度房租,但当第二季度房租交费时,中介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为避免因对外出租导致罚款等不利后果,该公司未能将刘女士的房屋出租营利。

一般房屋租赁纠纷案,只要双方有租赁合同,法院都会按照租赁合同作出判决,像刘女士这种情况,其索要租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多半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由于刘女士出租的是经济适用房,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专门就此案向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北京市住房保障服务进行了咨询,对方的答复同样为经适房不能出租。据此,承办法官向该案的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训诫,法官指出,经适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按照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并建议双方尽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以纠正违规出租行为。刘女士了解到违规出租经适房出现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后,主动撤诉。


针对此案,海淀法院的法官提醒经适房的房主,对于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房主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诚实履行相关管理规范,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标签: 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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