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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 浙江首判离婚案

北京青年报   2011-08-26 07:17

[摘要]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做出了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浙江省首例体现新解释精神的离婚判决。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做出了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浙江省首例体现新解释精神的离婚判决。该案中,妻子孟芳(化名)在上月底起诉时,《婚姻法解释(三)》尚未施行,其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但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开始施行,孟芳原来有可能得到的房屋产权没了希望,经过判决该房产最终归丈夫,妻子获得双方共同还贷部分补偿9.7万元。按宁波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

■房产分割成纠纷焦点

记者从北仑法院了解到,由于该案涉及当事人双方的隐私,所以庭审并未对媒体公开。据法院人员介绍,该案主角为30岁的孟芳(化名)和34岁的许峰(化名)都是湖北人,有一个两岁的儿子,结婚后,孟芳随许峰来北仑生活。

该案中,房产分割成为纠纷焦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许峰和孟芳的争议房产位于北仑城区扩展后的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7日,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在2007年10月。

据介绍,该房房产证登记的是丈夫名字,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据介绍,买房后房价开始飙升,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

■妻子称曾出首付丈夫否认

妻子孟芳在庭上称,在未结婚登记之前,曾给丈夫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次月18日开始,与丈夫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许峰则否认了妻子曾给自己3万首付,称房子是自己婚前买的,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对于两人婚后曾按揭还款9万元,他表示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芳。

■法院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人

据负责本案的谢敏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妻子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昨天,记者联系到妻子孟芳聘请的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克汀,他表示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妻子一方还没有决定是否上诉,但对判决结果比预想肯定有所差距。

标签: 婚姻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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