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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首次适用婚姻无效案

——妻子以智力残疾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案撤诉

北京日报   2011-08-16 07:15

[摘要] 昨日下午4时,本市法院首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准予一起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的原告撤诉。

本报讯(实习记者 王维维)昨日下午4时,本市法院首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准予一起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的原告撤诉。

  今年31岁的市民袁女士系智力残疾人,她与今年40岁的外地男子张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于今年5月登记结婚。据袁某母亲介绍,婚后,女儿与张某存在沟通障碍,每当发生冲突,张某便会前往岳父母家“闹事”,“他脾气难处,当天答应的事儿,三天后就不承认了”。

袁女士称,自己是智力残疾人,对事物缺少判断能力,不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尽管是成年人,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婚姻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与张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丰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袁女士与张某办理婚姻登记前,已进行了婚检,未查出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才能宣告婚姻无效。袁某的情形显然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法院如何判,此前没有法律依据。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则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原告的申请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申请。

据悉,通过法院对原告袁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释法,昨日,袁某主动申请撤诉。

昨日下午,丰台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王晓耘告诉记者,新解释实施前,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也多是判决驳回,但并没有明确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首次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由法院判决驳回。

王晓耘表示,当事人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被驳回后,还可有两种选择,一是如本案中的袁女士,在认可婚姻有效后另行起诉要求离婚;另一种是坚持认为婚姻无效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婚姻登记部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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