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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建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调整 城管将负责查处

羊城晚报  作者:魏强 田恩祥  2011-07-15 15:57

[摘要] 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罚职能将整体转移到城管部门。近日,广州市法制办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市民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草案》对城管查处违法建设的权限作出了比较大的调整,城管将全面负责违建查处。

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罚职能将整体转移到城管部门。近日,广州市法制办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市民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草案》对城管查处违法建设的权限作出了比较大的调整,城管将全面负责违建查处。

按照《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将全面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而此前,广州市的违法建设管理由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共同负责,规划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城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罚。

“此前两个部门负责容易导致责任不清晰,产生相互推诿的情况,而且规划负责认定,城管只能被动等待,导致效率低下,致使违法建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明确了城管部门为违法建设查处的主体,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罚将整体转移到城管部门。而城乡规划部门则应当与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许可信息共享平台,城管将利用此平台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草案》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经停止建设或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自来水、电力企业采取不予供水、供电等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草案》规定,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公告以及在执法机关网站发布通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接受处理,通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通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拒不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

■《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标签:广州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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