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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调解意见 征地拆迁纠纷优先调解

新京报  2011-06-07 07:38

[摘要] 机关与公民的拆迁、社保等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有望优先调解。近日,北京出台文件强化调解,化解民告官。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机关与公民的拆迁、社保等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有望优先调解。近日,北京出台文件强化调解,化解民告官。

近日,市政府厅发出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认为,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新问题,因此要运用调解化解矛盾。该意见确定两类重点采用调解的纠纷,一是机关与公民的争议,比如征地拆迁、社保等争议。第二类是与管理有关联的民事纠纷,比如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维权、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

对于类争议,意见提出在复议程序中优先调解,并要求各级机关复议机构的调解。由于目前诉讼法规定诉讼不许调解,该意见针对诉讼提出协调的方式,要求机关法院协调,对于法院指出的问题,应核实后主动改正,如果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纠纷,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第二类民事纠纷,意见要求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调解,促成各方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机关应依法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意见指出,对于不积极调解、不能及时化解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两类纠纷解决渠道

争议:比如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争议。

解决方法:在复议程序中要优先调解,并要求各级机关要复议机构的调解工作。

第二类

民事纠纷:比如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

解决方法: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机关应依法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 观点

1 避免强制调解

曾参与该意见起草的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在社会矛盾凸显的转型期,调解以其专业性和灵活性、快捷性的,在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也提醒,在实施中要注意不要将主动调解演变为强制调解,机关主动进行调解并不意味着调解的必然启动,如果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机关不能单方启动调解程序。

2 防止滥用权力

莫于川说,此外,还要防止机关通过调解滥用其强势地位进行变相强制。调解是由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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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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